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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6-16 17:05:28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福养老网】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下月起正式实施

    本报讯 (记者黄子宁 通讯员梁丽芬)从下个月起,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昨日,市社保局针对该《办法》向市民关心的民生问题进行解答。

    市社保局负责人表示,在新政实施前江门也并未有相关险种互转接续的规定,只能在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选择一个险种,将另一险种退保并返还个人账户金额(含利息)。而《办法》的实施,将会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要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需缴纳该险满15年

    市社保局负责人解释,《办法》适用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而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职工城乡养老保险互转

    个人账户储存额将随同转移

    此外,《办法》也明确,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互相转移的实行,可鼓励参保人特别是农民工长期缴费多缴费,从而享受较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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