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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6-13 22:27:43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福养老网】

    本报讯(记者 王红)7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符合条件者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两种养老制度之间顺畅转移和衔接。这是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得的信息。

    已领取待遇者不再办转移

    新政规定,新政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但是,已经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啥样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养老转移衔接?省人社厅相关专家表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不能同时享两种待遇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申请须向待遇领取地提出

    参保人员咋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新政明确规定,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这意味着参保人员提出转移申请后,最多在4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完成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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