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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6-05 17:23:29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福养老网】
        法制网讯 记者 张维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养老机构名称,结合养老机构发展实际,上海市民政局日前出台文件,明确养老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通用名称”三部分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即上海市[上海市××区(县)、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或上海;“字号”由养老机构设立者自行拟定;“通用名称”涵盖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即老年福利院、养老院(养护院)、养老院有限公司(养护院有限公司、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其名称为:上海市+“字号”+老年福利院;区(县)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其名称为:上海市××区(县)+“字号”+老年福利院;街道、乡镇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其名称为: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字号”+养老院(养护院)。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名称为:上海+“字号”+养老院(养护院)。

    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名称为:上海+“字号”+养老院有限公司(养护院有限公司、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上海市民政局要求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配合,相互衔接,在受理养老机构名称核准申请后,要及时与对方进行联系、沟通与确认,防止养老机构重名;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据相关部门核准的名称实施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同时逐步对文件下发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名称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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