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6-05 09:10:04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福养老网】    【养老院】
        我省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机构建设关注度越来越高,但是社会上的养老机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建筑物老化等各种问题。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我省随即开展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截至2014年5月31日,全省共有260余家养老机构完成设立许可工作,其中合肥有8家。

    “在开展许可工作过程中,合肥的养老机构主要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多、房屋陈旧、建筑物老化等问题,重点是消防问题。”合肥市民政局福慈处处长王锡友介绍说,合肥市共有养老机构(不含农村敬老院)51家,在检查的过程中已关闭了两家。“其中一家是因为不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主动关闭的;另一家因为自开办时就无人入住,也不合规,在检查过程中被关闭了。”

    王锡友告诉记者,到6月30日,合肥市将完成首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并予以公示。“目前已发证的有8家养老机构,目前仍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一个发一个许可证,但是肯定还有一部分拿不到许可证,对这些养老机构将加大整改力度,符合条件后则颁发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根据规定,获得许可的养老机构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服务场所;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基本生活用房和活动场地,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康复、医疗设施;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租用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之后,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不符条件的养老机构,要加大督导力度,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确实不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要适时关停,并妥善做好入住老人的安置事宜;要加强信息公开,对完成设立许可、限期整改、关停等各类养老机构的信息要及时公开。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