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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5-27 12:19:34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福养老网】
        台海网(微博) 据厦门日报报道,昨日,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今年起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从每年一张床位1200元提高到2400元。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

    关键词

    优惠政策

    每年至少补贴养老中心2万元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以及低保对象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为:全护理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今年起,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每年的床位运营补贴提高到每一张床位2400元。

    关键词

    厦台合作

    允许台胞在厦兴办养老机构

    允许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港澳台专业养老机构参与整合经营困难的小型民办养老院、护理院,实行规范化、规模化经营管理,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加强厦台养老护理转诊合作,推进两地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互认;聘请台湾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参与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允许台湾同胞在厦兴办、营运养老服务机构;允许台湾同胞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厦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允许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市公建养老服务机构的承包经营。对台资在厦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优惠政策。鼓励台湾同胞来厦养老,台湾居民在厦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与厦门户籍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同等的待遇。

    关键词

    养老设施

    每10万人就要建“乐龄公寓”

    《通知》明确,从今年开始,在居住用地集中区域,结合现状用地条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每十万人标准街道管理单元安排一至两处“乐龄公寓”,总床位规模达到500张。今后新建保障房项目和项目用地3公顷以上的商品住房用地,在“招拍挂”出让中应考虑划出用地配套建设乐龄公寓,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床位数在150张(含)以上的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医务室或门诊部。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护理院或康复、老年病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内设门诊部、医务室不对外开放。设置护理院或康复、老年病医院的,可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

    关键词

    智慧养老

    建立全市统一养老信息化平台

    《通知》指出,积极实施养老服务信息惠民行动计划(智慧养老计划),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推广远程健康监测,拓展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的惠及面,推进养老、保健、医疗服务一体化发展。建立全市城乡老年人数字化健康档案,实现养老康复机构的数字化健康档案与市民数字化健康档案信息系统资源共享。

    探索建立市级统一的养老信息化平台,建设“厦门市智慧养老服务中心”硬件平台,启用全国统一的养老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12349”,服务供需资源对接。争取在明年逐步将全市各区养老服务供需资源并入市级平台,形成岛内外一体化、城乡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与社会服务网络,努力打造“无围墙”的全市智慧养老院。

    关键词

    农村养老

    在岛外较大自然村建设幸福院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以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老年人口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场所设施条件的农村规划建设幸福院。

    由市本级福彩公益金每年安排资助30个建制村,每个村10万元用于建设农村老年活动中心。加强全市岛内外一体化养老合作,将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鼓励岛内老年人到岛外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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