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5-22 12:40:12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养老网 养老政策]5月20日,厦门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今年起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补贴从每年一张床位1200元提高到2400元。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
         
        关键词:优惠政策
        

        每年至少补贴养老中心2万元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以及低保对象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为:全护理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今年起,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每年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提高到每一张床位2400元。
         
        关键词:厦台合作
        

        允许台胞在厦兴办养老机构
         
        允许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港澳台专业养老机构参与整合经营困难的小型民办养老院、护理院,实行规范化、规模化经营管理,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加强厦台养老护理转诊合作,推进两地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互认;聘请台湾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参与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允许台湾同胞在厦兴办、营运养老服务机构;允许台湾同胞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厦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允许台湾同胞参与厦门市公建养老服务机构的承包经营。对台资在厦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优惠政策。鼓励台湾同胞来厦养老,台湾居民在厦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与厦门户籍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同等的待遇。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