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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5-13 11:31:01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养老网 养老】国土资源部23日发布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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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部出台养老设施新政 或破用地之困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外公布,并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此外,《意见》表示,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根据社科院的数据显示,2013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亿人,人口老龄化加速。其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总数已超过3700万人。
         
        但是目前,中国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受到土地供应问题的制约。此外,由于部分地区地价过高,使得社会资本进入养老行业面临困境。因此,此次的新政或将为养老服务用地困境“破冰”。
         
        除此之外,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并明确表示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此外,《意见》表示,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意见》表示,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而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意见》表示,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
         
        此外,《意见》明确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关键词:用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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