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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5-10 18:30:31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养老网 养老】通知指出,养老机构的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有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床位数在10张以上等。
         
        根据通知,我省境内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均需经过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其中既包括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如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光荣院、荣军院等),也包括社会力量设立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如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设施(如农村幸福院等)不适用该行政许可。县、不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市民政局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省民政厅实施涉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向许可机关提供申请书;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赴实地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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