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网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干部挪用公款1830万, 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作案。此外,与孙延军合谋挪用公款的另两名工作人员也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三人涉案非法所得被予以收缴。
孙延军,1968年2月17日生人,原系盘锦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2009年9月孙延军个人决定将单位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定期存款,为马某贷款人民币80万元、李某贷款人民币80万元、林某贷款人民币80万元、张某贷款人民币90万元,共计人民币330万元作质押担保。
截至2011年4月22日,上述贷款本息全部偿还。
2011年6月份孙延军以其亲属的名义,成立一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实际出资者系孙延军。在该公司经营期间,孙延军个人决定将其单位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多次借给该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累计人民币1500万元。
养老保险干部挪用公款,除了利用个人手中的权力,孙延军还与人共谋一起挪用公款。
2008年2月,孙延军与齐某(另案处理)和个体业主马丹共谋,由齐某从盘锦市民政局账户拨给盘锦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账户人民币200万元。
养老保险干部挪用公款,孙延军将此人民币200万元用转账支票转入长发福水产公司账户(此账户系马丹事先借用),孙延军又从盘锦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借给“中东化工厂”的借款中要回人民币300万元,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借给马丹用于投资沈阳一处工程项目。2008年6月,马丹将上述人民币500万元陆续归还,并支付给孙延军利息。
养老保险干部挪用公款1830万 伙同两名同事克扣单位利息款
除了挪用公款,孙延军还觊觎单位的利息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盘锦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将农保基金借给大洼田家连斌物资站人民币100万元,获取利息人民币4.4万元。
被告人孙延军与张某、张某玲共谋,将所得利息按银行利率存入单位账户人民币0.8万元,剩余人民币3.6万元被三人均分用于个人消费。
2010年1月,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将农保基金借给盘锦雨恒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获取利息人民币5.6万元。被告人孙延军与张某、张某玲共谋,将所得利息按银行利率存入单位账户人民币1.2万元,剩余人民币4.4万元被三被告人私分,张某和张某玲各分得人民币1.5万元,孙延军分得人民币1.4万元,均被三人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孙延军、张某、张某玲共同贪污人民币8万元。
贪污、挪用公款两罪并罚被判8年
盘锦中院认为,孙延军个人挪用公款累计数额达人民币1830万元,与原审被告人马丹共谋挪用公款人民币500万元,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孙延军、张某、张某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合谋将公款人民币8万元据为己有,均构成贪污罪;马丹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骗取贷款罪。孙延军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孙延军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张某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对三人涉案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而与孙延军合谋作案的马丹也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孙延军,1968年2月17日生人,原系盘锦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2009年9月孙延军个人决定将单位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定期存款,为马某贷款人民币80万元、李某贷款人民币80万元、林某贷款人民币80万元、张某贷款人民币90万元,共计人民币330万元作质押担保。
截至2011年4月22日,上述贷款本息全部偿还。
2011年6月份孙延军以其亲属的名义,成立一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实际出资者系孙延军。在该公司经营期间,孙延军个人决定将其单位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多次借给该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累计人民币1500万元。
养老保险干部挪用公款,除了利用个人手中的权力,孙延军还与人共谋一起挪用公款。
2008年2月,孙延军与齐某(另案处理)和个体业主马丹共谋,由齐某从盘锦市民政局账户拨给盘锦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账户人民币200万元。
养老保险干部挪用公款,孙延军将此人民币200万元用转账支票转入长发福水产公司账户(此账户系马丹事先借用),孙延军又从盘锦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借给“中东化工厂”的借款中要回人民币300万元,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借给马丹用于投资沈阳一处工程项目。2008年6月,马丹将上述人民币500万元陆续归还,并支付给孙延军利息。
养老保险干部挪用公款1830万 伙同两名同事克扣单位利息款
除了挪用公款,孙延军还觊觎单位的利息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盘锦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将农保基金借给大洼田家连斌物资站人民币100万元,获取利息人民币4.4万元。
被告人孙延军与张某、张某玲共谋,将所得利息按银行利率存入单位账户人民币0.8万元,剩余人民币3.6万元被三人均分用于个人消费。
2010年1月,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将农保基金借给盘锦雨恒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获取利息人民币5.6万元。被告人孙延军与张某、张某玲共谋,将所得利息按银行利率存入单位账户人民币1.2万元,剩余人民币4.4万元被三被告人私分,张某和张某玲各分得人民币1.5万元,孙延军分得人民币1.4万元,均被三人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孙延军、张某、张某玲共同贪污人民币8万元。
贪污、挪用公款两罪并罚被判8年
盘锦中院认为,孙延军个人挪用公款累计数额达人民币1830万元,与原审被告人马丹共谋挪用公款人民币500万元,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孙延军、张某、张某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合谋将公款人民币8万元据为己有,均构成贪污罪;马丹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骗取贷款罪。孙延军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孙延军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张某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对三人涉案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而与孙延军合谋作案的马丹也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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