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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4-30 18:28:39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养老网的小编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的《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获悉,原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下称“原新农保”)和原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原城居保”)将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珠海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进入“城乡一体化”时代。
         
        《办法》规定,正在领取原新农保老年津贴人员改领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330元。此外,《办法》新增了丧葬补助费项目,并规定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参保缴费至60周岁。据了解,该办法将于5月7日举行听证。
         
        参保人每月最低须缴60元
         
        珠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拟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在个人缴费方面,参保人每人每月可自行选择60元、100元、120元三个档次中的其中一档缴费。参保人可选择每月、每季或者每年缴纳一次养老保险费,不过在同一年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另外,政府将对参保人进行补贴,额度为个人缴费额的65%。
         
        与此同时,政府将给参保人定期拨付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65%,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保村民进行补贴。对列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重度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的参保人,政府将按照最低缴费标准即60元给予补贴。
         
        其中,列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若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也由政府按60元的缴费标准给予补贴。而低保户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80%,即作为豁免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60岁后可领取养老金
         
        据了解,珠海城乡居民养老金将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
         
        按照规定,年满60周岁的男性参保人同时满足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含原新农保、原城居保或职保并入的缴费年限)、未按月领取其他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职保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两个条件后,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
         
        由于参加新农保的女性在55周岁后就可领取相关养老待遇,因此《办法》规定在实施之日起的5年内,年满55周岁人员可自由选择继续参保缴费至60周岁或领取养老金待遇。如选择继续参保缴费至60周岁申请领取待遇的,在初次领取养老金待遇时加发自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5年期间的基础养老金,该加发的基础养老金在首次按月领取养老金时一次性支付。
         
        小编了解到,参保人可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330元。参保人缴费15年(不含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在领取养老金时具有本市户籍满15年的,全额发放;不满15年的,按60%发放;当具有本市户籍年限满15年时,从达到15年的次月起按100%发放。
         
        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与职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对已经在领取原新农保养老金和原城居保养老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标准也将提高至330元。
         
        参保人不能退保或者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办法》实施后,每个参保人都将拥有一个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参保缴费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都全部计入这一账户中。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完全积累制,个人账户从财政部门的参保缴费补贴到账之月起计息。
         
        参保人不能退保或者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若中断缴费,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如果以后继续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对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办法》规定参保人户籍迁出本市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已经在本市领取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焦点
        

        原新农保、城居保与新办法如何衔接?
         
        据了解,在新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办法实施之后,原新农保、原城居保都将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那么,原新农保、原城居保与新办法将如何衔接?
         
        原缴费年限可合并计入新保险
         
        按照规定,原新农保和原城居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可按新办法继续缴费。
        

        原新农保老年津贴提高至330元
         
        据了解,去年1月珠海印发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大幅提高财政对老年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其中老年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65元提高至200元。
         
        而《办法》出台后,对已经在领取原新农保养老金和原城居保养老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标准将提高至330元。正在领取原新农保老年津贴人员也改领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200元的原新农保老年津贴标准再次提高至每月330元,与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一致。
        

        55岁以上原新农保女参保人可继续参保至60周岁
         
        《办法》调整了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对于女性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年龄,珠海新农保规定是55周岁、城居保规定60周岁,国家和省都规定为60周岁。”
         
        据介绍,为保持与国家、省的政策一致性,《办法》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5年内,年满55周岁的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可自由选择继续参保缴费至60周岁或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如果选择继续参保缴费至60周岁申请领取待遇的,在初次领取时将加发自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5年期间的基础养老金,并在首次按月领取养老金时一次性支付。
         
        ●亮点
        

        参保人员遗属
        

        可获丧葬补助费
         
        《办法》的其中一个亮点是新增了丧葬补助项目。据介绍,给予丧葬补助费是出于满足死亡人员家属办理丧事基本需求,同时防范道德风险的考虑。其中参保人死亡后,将向其遗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计发标准为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的12倍。若按每人每月330元的基础养老金计算,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费就为330元乘以12,即3960元。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将适时调整
         
        根据《办法》,珠海拟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正常稳步增长。
         
        《办法》指出,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贴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以及基础养老金标准都将适时调整。其中,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调整;政府补贴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等方面调整;而基础养老金标准则根据珠海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继承
         
        办法规定,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风险准备金。
         
        年满60周岁
        

        可趸缴至满15年
         
        按照《办法》,年满60周岁的人员、已领取原新农保老年津贴以及在新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年满55周岁的原新农保女性参保人,都可以申请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但趸缴不享受政府的参保缴费补贴。
         
        如果参保人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或者趸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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