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省政府民政部门实施在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办法明确,设立养老机构需要满足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条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下列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养老机构的;民政部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
鼓励探索公建民营管理运营方式,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鼓励扶持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互助养老服务场所,采取政府购买管理服务的方式,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可适当享受当地对养老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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