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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4-28 10:28:01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去年大年初六,孟先生(化姓)接到养老院电话,称其78岁的老母亲在养老院跌伤,孟先生在外地忙业务,第二天才到养老院看望母亲,当时他听说老母亲恢复得不错,就直接回去了,没想到,短短四天,老太太病情急转直下,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据诊断,正是几日前的摔伤要了老太太的性命。事发后,养老院为何没有按约定第一时间送诊,孟先生将母亲的死因归结为养老院的失职,并将其告上法院索赔24万损失,昨天该案在六合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
        

        老人在养老院摔伤致死家人>>>院方的失职“杀”死老人院方>>>院方已尽责,家属才有错
        

        老人在养老院摔伤致死
         
        去年大年初六,正在外地处理业务的孟先生接到了养老院的紧急来电:他78岁的老母亲在养老院大厅摔伤了,从两级台阶上摔了下来,前额上肿起一个大包。孟先生虽着急,但在外地当天也实在来不及赶过去,第二天孟先生匆匆来到养老院,当时发现老母亲正躺床上休息,就没有惊动她,而是向院方了解一下老母亲的伤情,护理人员告诉孟先生,老人恢复得不错,“中午还吃了一碗蛋羹”,能吃能睡,神志清醒,孟先生也相信母亲伤得不重,很快能恢复,便直接回去了。
         
        据孟先生称,短短四天后,他接到电话通知,老人病情加重,已神志不清,孟先生和妻子赶到养老院,看到老人头垂了下来,整个人都“焉”了,他和家人觉得情况不对,决定赶紧送老母亲去医院就诊,喊了养老院的车把老人送到最近的医院,可已经来不及了,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结果显示,老人正是因为几日前的摔伤致死。
        

          家人>>>
        

          院方的失职“杀”死老人
         
        孟先生自己开了一个小厂,在送往养老院前,老母亲一直是跟随他这个独子住在厂里的,为了让老人生活起居规律些,孟先生才将老人送到了老年公寓,希望她得到更好的照顾。入住时,鉴于老人手脚灵便,神志清楚,孟先生与院方约定,母亲享受的是“半护理”服务,即老人的衣服、房间卫生都由护理人员清理,不配备全程陪护的服务人员。
         
        老人走了,孟先生悲愤交加,他认为,是院方失职才害母亲送了性命。他这么认为是有“依据”的,双方签订的寄养合同中,有一项条款:院方若发现老年人在住院期间,有摔伤、自杀等情况,必须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根据这项约定,养老院发现老人摔伤后,应第一时间送往医院进行诊治,可养老院却并未这么做,甚至在自己看望老人时,还传递“正在康复”的错误信息,从而延误了治疗时机,致使母亲不治而亡。为此,他向院方索赔老母亲的医药费、丧葬费和家人的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4万损失。院方不允,多次协商无果,孟先生诉至法院,昨天上午,该案在六合法院开庭。
         
          院方>>>
        

          院方已尽责,家属才有错
         
        庭审中,养老院辩称:孟先生是往院方身上“泼脏水”,老人的死不是院方的错,而是孟先生的错。养老院表示,老人摔伤后,他们第一时间通知了社区医院,医生在十几分钟后就赶到了养老院,对老人的伤势进行初步诊治后,医生建议院方送老人去医院照顾,养老院立即打电话给孟先生通报情况并征求其意见。但孟先生称“忙”,养老院就决定先让社区医生给老人挂水。庭审中,社区医生也出庭作证证明上述事实。
         
        根据寄养合同,老人相关医疗费是由老人及其家人自行承担,在关于疾病救治方面,老年公寓要尊重老人和家人意见,所以当时就没有强求孟先生将老人送到医院。院方还表示,在此后几天,他们发现老人病情加重,一再催促孟先生将老人带至医院,但他要么推托没有时间,要么就借口没车不方便。后来还是养老院的院长和妻子用院方的车子,主动将老人送到医院去的,并垫付了2000元费用。院方认为,他们已尽最大可能救治老人,不存在违约情形。
         
        院方认为老人的死是孟先生的过错导致的。在老人受伤后不但没有第一时间到现场,事发后两次看望老人后,依然没有送老人就医救治,“赡养老人为儿女的法定义务,孟先生才是有过错的”。双方各执一词,到底真相如何,责任如何认定,都待法院进一步查明,该案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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