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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4-24 13:27:08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养老网 养老保险]四川省4月23日公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参加四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平面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四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都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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