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4-21 19:26:20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养老网的小编昨日获悉,合肥市民政局正式出台了《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规范》(下称《规范》),对居家养老服务各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标准要求。
        

        合肥出台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要明码标价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编者昨日获悉,合肥市民政局正式出台了《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规范》(下称《规范》),对居家养老服务各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标准要求。据悉,这是合肥市首次对居家养老服务作出的制度性规范。
         
        据介绍,《规范》对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的6大类服务内容及15个子项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涉及生活照料服务(助餐服务、起居服务、卫生清理服务、代办服务),医疗保健服务(医疗协助服务、康护护理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钟点工服务、陪护服务),维修服务(日常维修、家电维修),精神慰藉服务(精神支持服务、心理疏导服务),紧急救助服务等六个部分。如助餐服务,要求饭菜制作场所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证照齐全;饭菜干净卫生,符合老年人饮食需求;送餐上门及时,有必要的保温保险措施。
         
        《规范》还要求,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正式登记注册或备案,具备相关资质要求,合法运营;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要建立相关服务制度,将服务工作置于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服务人员应具有合格的从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尊重老年人,语言文明,富有爱心,有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此外,《规范》要求服务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过程和结果跟踪监督;对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电话、入户回访。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