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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4-08 16:23:28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对于养老用地的供应与监管,国土资源部明确提出,非营利性养老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在完善此类供地的同时,国土资源部将严防以养老名义“圈地”。
         
        据介绍,近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部长办公会,研究养老用地供应与监管等有关政策。国土资源部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大力保障养老用地供应,规范养老用地开发利用管理。
         
        国土资源部认为,当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对此,该部正抓紧完善有关土地供应政策,保障养老用地供应,规范养老用地开发利用管理。
         
        国土资源部提出,应将养老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国土资源部表示,为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要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同时,要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
         
        对于养老用地监管,国土资源部明确,防范以养老名义“圈地”以及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分割转让等方式处置养老用地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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