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多项条例和报告。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关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决定(草案),即云南“单独二孩”政策将进行分组审议,并将于28日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决。
“单独二孩”政策自中央提出后,社会关注度从未降温。去年11月,云南省人口计生委主任陈云生接受媒体采访时曾介绍,云南自2010年起已提前实施“单独二孩”基础研究,形成了多个成熟的备选方案,可以说一切准备工作已就绪,“将争取尽早让政策落地”。陈云生介绍,云南如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共将涉及110万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
今年2月25日,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牟洪操曾表示,省计生委正与相关立法部门配合工作,力争上半年在云南全面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牟洪操当时称,云南省平均每对夫妇终生生育子女数为1.86个,基本稳定在低生育水平上,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有很强的可行性。
立法聚焦
昆明市民办教育管理条例
有望年内出台
立法是省人大的重要职能之一。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草案的省地方性法规项目共27件,修订9件、新制定18件。这是昨日提请审议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中透露的信息。
列入今年立法计划草案的省地方性法规项目共27件,修订9件、新制定18件,其中一档(即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11件,包括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云南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等;二档(即争取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16件,包括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云南省失业保险(放心保)条例、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另外,今年还拟计划审议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14件,包含《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等;拟计划审查批准昆明市地方性法规4件,包含昆明市民办教育管理条例等。
27件省地方性法规中有25件是立法规划的项目,占93%,2件规划外的项目,即《关于修改涉及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订)》,是按照急需先立的原则确定的。
云南省地方性法规案
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11件)
1、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2、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3、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4、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
5、云南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拟提请2014年9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的2件
6、云南省公证条例
7、关于修改涉及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拟提请2014年11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的4件
8、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修订)
9、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10、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11、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争取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16件)
1、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
3、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4、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修订)
5、云南省昭通城市管理条例
6、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修订)
7、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8、云南省核桃产业发展条例
9、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10、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
11、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2、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订)
13、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14、云南省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
15、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
16、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
昆明市地方性法规(4件)
1、昆明市民办教育管理条例
2、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
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修订)
4、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
规范旅游
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企业
须交质量保证金
昨天,提请审议的《云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旅行社不得降低标准转团或并团,否则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也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不能对未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旅游者使用侮辱性语言。
鼓励开展跨境旅游合作
结合云南边疆民族省份的情况,草案突出云南旅游(002059,股吧)的特点,完善了边境旅游有关规定,提出省和边境地区州(市)、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开展与邻近国家边境旅游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开发和建设跨境旅游项目和线路。同时,还增加了民族特色旅游村寨建设的有关内容,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选择民族风情浓郁、保护价值较高和生态环境良好的民族聚居村寨、传统村落和旅游特色村,推进乡村旅游发展。
草案明确要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鼓励利用文艺演出、体育赛事、民族民间文化等活动促进营销,并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全省旅游信息网站,提供及时、准确的旅游信息和查询功能,推动云南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
仅有导游证还不能上岗
针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购物企业、导游等应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者评定。违反这项规定,未经等级认定或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旅游车驾驶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业许可证。
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不仅要取得导游资格,还应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上岗。导游临时受聘到其他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的,则使用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导游派遣证,该证由导游所属的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填发。
约定之外的有偿服务要游客首肯
草案规定,旅游企业须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书面合同,并明确服务项目、标准等。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有偿服务,应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旅行社转团或者转委托的,服务内容及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并团的,不得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价格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而接受委托承担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则要向旅游者提供服务质量告知书。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旅游执法质监机构负责旅游质量监督检查和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6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
值得注意的是,以接待旅游者为主的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购物企业要交纳质量保证金。未交纳质量保证金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为防止景区突然调价的行为,草案也规定,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保护洱海
宾馆客栈餐馆
须建污水处理设施
洱海环湖公路临湖一侧内,禁止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入湖河流两侧30米和其他湖泊周围50米内,禁止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洱海径流区内禁止建设化工、冶金等有严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否则将被环保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昨天,提请审议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修订)》如是规定。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是云南省第一件单行条例。此次提请审议修订后的条例拟将洱海径流区及整个生态系统纳入了保护管理范围,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将为确保实现洱海类水质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水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也就是从洱海取水或者使用洱海水资源从事发电等经营性活动的,缴纳水资源费、水费;从事渔业捕捞的,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经营的,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洱海渔业则实行年度封湖禁渔制度。对亲体、幼鱼及大理裂腹鱼(弓鱼)等产卵繁殖、索饵栖息的主要水域实行长年封禁。
另外,洱海船舶管理实行统一审批、总量控制和入湖许可制度。船舶的增加、改造、更新经大理市政府审查后报州政府审批,并办理相关证照。对水生态保护区内营运的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和准入许可制度。
从事宾馆、饭店、客栈、餐饮等经营服务的,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作净化处理后接入排污管网或者中水回用,禁止直接排入湖泊、水库、河流和沟渠。洱海环湖公路临湖一侧内,禁止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入湖河流两侧30米和其他湖泊周围50米内,禁止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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