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二孩,并自即日起施行。
据了解,本次生育政策调整只涉及该条例个别条款,删除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十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第三款“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内容;同时将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规范表述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湖北省相关人士表示,启动实施单独家庭生育二孩政策,对全省总体人口控制目标影响有限。目前,当地现有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单独家庭有62.94万个,按照生育意愿调查情况,预测可能增加出生46.6万人,大部分在政策调整后4年间出生。预测“十二五”人口平均自然增长率为6.4%,可以控制在6.5%的规划目标内,不会对全省“十二五”人口发展目标造成影响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