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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3-22 21:15:52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1~4级伤残津贴每月最低2154元。此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4月底前完成。  

      此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1~4级每月最少2154元

      5~6级增至1737元

      省人社厅将近三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长13.6%的幅度数,作为这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测算依据。据此测算出今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1~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31元、317元、302元、288元;增加后,1~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154元的,增加到2154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4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737元的,增加到1737元。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2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72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4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3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基金结余量大地区

      1~4级伤残津贴可上浮5%

      据了解,参加了工伤保险,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含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此次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对于基金结余量大的统筹地区,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可按此次调整标准上浮5%。省级行业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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