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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3-22 20:41:00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共有产权住房居住满5年后,经批准可以上市转让”、“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承租期满5年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购买”。日前,我省公布的《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披露了上述信息。据悉,该《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正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共有产权住房”这个概念就已正式出现,并要求在2014年加大供应。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更透露,“共有产权住房”将先纳入现行的保障房体系管理,此后将由市场主体来供应。

      征集意见公租房承租5年后可“租转售”

      《条例》提出,承租期满5年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可以申请购买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居住满5年后,经批准可以上市转让,同等条件下由政府优先回购;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的,交易金额由住房保障对象与地方人民政府或投资人按产权比例分配。

      《条例》提出,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满5年的,允许上市转让,同等条件下地方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保障对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足5年需出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回购,禁止上市交易。住房保障对象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其中,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的,交易金额由住房保障对象与地方人民政府或投资人按产权比例分配。共有产权人住房出售后,产权由住房保障对象和地方人民政府按份共有。

      推共有产权房面向保障群体中的“夹心层”

      对共有产权房的问题,今年两会期间,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就曾介绍,今后要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一个是要解决中间层、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缓解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扩大民众参与度。

      在全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看来,增加保障房供应,决策层也特别强调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他认为,所谓的共有产权房是针对中等收入群体的保障房类型,也就是所谓的“夹心层”。

      由于“中等收入群体”这个概念本身的模糊,《条例》提出,共有产权住房仅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销售,这明确了共有产权房的保障房属性。

      政府共建基准价不得高于成本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基准价格按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确定,市场主体或社会投资机构开发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按成本加微利的方式定价,利润率不超过成本的3%。通过收购、回购、配建等方式取得的共有产权住房,其销售基准价格参照前款规定并考虑折旧等因素确定。

      据悉,我省对保障房也提出了全装修的要求,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应完成室内基本装修,达到成品住宅标准,满足基本居住需要。鼓励共有产权住房完成室内基本装修,达到成品住宅标准。华西都市报记者罗琴

      /新闻名词/

      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关键词:四川意见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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