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3-20 13:37:56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然气利用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意见》明确要求:新建城市新区和商业住宅,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燃气庭院及户内管道设施;对原管道煤气和液化石油气(LPG)的居民用户转换使用天然气更换灶具和热水器费用,实行定额补贴。

      《意见》勾勒出天然气利用蓝图:到2015年,省内主干支线、沿主干分布的支线网架基本形成,配套分输配气设施和其他重要工程投入使用。实现县级以上行政中心城市燃气设施全覆盖,管道气化率超过20%;城市天然气使用量超过15亿立方米,工业用气量超过20亿立方米;全省总消费量35亿立方米,在全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提高到3.5%左右。

      《意见》提出,要推广天然气汽车利用。重点发展双燃料及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汽车项目。在出租车、城市公交车、城乡公交车、城建公共服务车、城市物流配送车等车辆中推广使用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在中长途客车、载货汽车等车辆中推广使用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有条件的内河、湖泊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船舶。

      在天然气价格制定方面,《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推动天然气贸易机制创新,争取在我省建立区域一级交易平台。各州市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用户的天然气管网初装费、城市天然气利用项目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并对天然气用户给予优惠。

      《意见》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具体补贴标准,安排一定财政资金,对城镇燃气管网和民用锅炉煤改气、油改气、管道煤气置换天然气、天然气汽车利用等城市燃气工程给予补贴。对原管道煤气和液化石油气(LPG)的居民用户转换使用天然气更换灶具和热水器的费用实行定额补贴。

      对新建城市新区和商业住宅,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燃气庭院及户内管道设施。

     


    关键词:天然气意见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