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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3-15 17:12:05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3月14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青海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闻发布会,我省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从2014年1月1日起,这次调整是2005年以来我省第10次连调了。我省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然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调整范围为我省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普遍调整月人均增加156元,特殊调整月人均增加15元,考虑青海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我省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65元,使我省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36元,调整幅度达到10.01%。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政策提出的“调整水平按照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是指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总体的平均增加水平,不是每一位退休人员必须提高的水平。部分缴费年限短以及达不到倾斜条件的人员,可能低于平均水平;部分缴费年限长以及符合特殊调整条件的人员,会达到或超过平均水平。与往年相比,这次调整有四个特点,即在普遍调整中“按缴费年限调整”的部分加大了权重,对退休高工的倾斜政策仅限于“高龄退休高工”,继续对高龄人员倾斜并提高了倾斜标准,充分考虑了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

    今年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着力为民办实事,全力打造我省民生改善升级版的执政理念。通过10次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大幅度提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2005年的935元增加到2593元,较2005年增长177.33%,年平均增幅12%,在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位居前列。具体调整办法

    普遍调整分三项:一是定额标准。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1元。二是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15年以上的,在享受按15年每年4元计算,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4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比如:缴费年限满16年,按缴费年限调整为64元(60元+4元);满17年,调整为68元(60元+8元),依此类推。缴费年限15年以下的(含15年),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按15年计算,增加60元。三是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为所有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特殊调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二是在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65周岁以上且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款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三是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四是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具体补助办法按原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省委、省政府充分考虑到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状况和实际困难,同步调整解决企业退休和失业军转干部的困难补贴标准。这部分资金通过军转干部解困渠道,从中央转移支付我省的解困专项资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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