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3-15 13:31:05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为认真做好我区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指高中、中专、中职,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的规定,可以申请报名参加西藏自治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我区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2)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13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11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并在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4)按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非直系亲属的限报考生,户籍在2011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且在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一直在学籍学校就读的考生,可以报考区内高校或区外非重点高校。

    (5)我区往届生参加普通高考(微博)按照《关于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实施意见》(藏教厅〔2006〕31号)执行。报名按下列要求办理:

    ①三年来,参加过我区普通高考的考生,经各地市招生办审核属实的可以报考。

    ②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往届生,报名时,须提供高一至高三完整学籍档案材料和高中毕业证书。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