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3-09 09:36:30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3月6日,辽宁省工商局发布公告,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辽政发[2013]42号)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工作的相关通知规定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停止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从2014年3月1日起停止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时间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另行通知。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