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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3-04 21:55:41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月初,国务院医改办发出通知,要求今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早在2009年9月,江西省政府就下文提出,“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同年,我省出台《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近年来,江西坚持医疗保险保基本、保大病原则,并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案例

      患者3年报销20余万元

      2010年,新余参保者邱锋被确诊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010年至2013年先后多次进行干细胞移植。邱锋家属表示,为了邱锋的治疗,4年来花费了将近100万元,幸好政府政策越来越好,要不然家里早就放弃治疗了。

      据介绍,自2011年开展居民大病补充保险以来,邱锋在2011年获得大病补偿3.8万元,2012年获得大病补偿6.5万元,2013年获得大病补偿10.5万元。

      据了解,新余市渝水区从2011年开展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城镇居民保障水平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12.5万元,2013年再次提高至21万元。

      政策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额达18万元

      2009年,我省出台《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暂行办法》。随后,全省各设区市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大病保障机制,因地制宜确定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方式。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已基本建立了以政府主导、政策统一、管理规范、市级统筹、委托承办、公开招标、服务一体为特色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初步解决了参保城镇居民大病大额费用保障问题。

      “我省做到了大病保险支付与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标准相衔接,对医保目录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衔接,同步实现即时结算。同时,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医保经办大厅设立大病保险支付窗口,及时受理大病医保报销申请,方便参保群众。”省社保局医保处负责人表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到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最高达到18万元,最低不低于12万元,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达到90%、85%、80%。

      患者自负部分医药费可二次报销

      2013年,我省还出台政策,对于城镇居民参保者,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对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继续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记者还了解到,下一步,我省将召开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现场经验交流会,研究制订《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全力推进和完善江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关键词:江西全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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