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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3-02 13:11:51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青海省扶贫开发局、省财政厅日前制定下发了《青海省扶贫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管理办法(试行)》。从今年起,除由国家和省级规定审批的项目外,青海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80%的资金切块到县。

      国家、省级规定审批的项目主要包括利用外资项目、国家规定的基金类项目和帮扶方有明确审批要求的项目,下放至县级的审批权主要是原先在州(市)级进行审批的整村推进项目和异地搬迁项目。

      下放项目审批权后,省级扶贫部门负责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项目进行监管和考核。省财政厅商省扶贫开发局,依据规划和省政府年度支农资金整合方案,采用因素法(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量、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财力、绩效考评结果等指标),将中央和省级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到县。

      《办法》实施后,将在充分发挥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扶贫开发项目中的主体作用、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缩短扶贫资金拨付流程、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运行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了解,2013年青海共落实中央、省级扶贫资金16.93亿元,增幅达16.4%,资金增幅和增量均创历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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