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3-01 18:48:04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获悉,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可利用计重仪器、监控系统记录资料作为超限超载证据,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据了解,2009年广西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后,超限超载车辆并未显著减少。利用收费站的计重数据和信息作为认定车辆超限运输的证据,提高路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很有必要。《办法》指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计重仪器、监控系统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超限超载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办法》规定,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不得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不得以跳磅、冲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车辆交费优惠证明;不得假冒法定免费通行车辆;不得假冒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通行车辆。

     



    关键词:广西施行新版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