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的顺利实施,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方便群众办理再生育审批事项。同时提醒符合条件打算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按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生育时间,更加注重优生优育和孕前保健。
北京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于2014年2月21日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一方或双方具有北京市户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可以依法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北京市结合实际,在充分进行人口形势分析、基层工作状况分析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决定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形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配合《条例修正案》的颁布实施,市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正式在全市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
本市常住人口出生率属于超低生育水平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介绍,进入本世纪以来,北京市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长期低生育水平,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创造了有利条件。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及人口发展规律的作用,本市现行的生育政策显现出系列积累效应,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连续18年稳定在1左右,明显低于全国1.5-1.6的平均水平和2.1的更替水平。
从出生率来看,2000年以来,本市常住人口出生率一直低于10‰,属于超低生育水平,如果维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总和生育率将继续下降。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能够适度缓解这一趋势。
同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将会适度缓解人口老龄化趋势。本市户籍劳动年龄人口增幅减缓。本市常住人口中的劳动适龄人口比例在2010年达到峰值后稳步下降。常住人口少儿比例整体性下降,户籍人口老龄化程度显著,人口抚养比触底回升,“人口红利”趋弱。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将有助于改善人口结构,提升家庭发展能力。
此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将会使家庭规模得到改善。2012年全市户籍人口中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为2.55人,低于全国3.1人的水平。“421”的家庭结构以及家庭户的小型化、核心化使独居老人的比例提高,家庭养老和照料护理等传统功能有所弱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将会使家庭规模得到改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少生优生、优育优教的生育观念正在形成。据专家抽样调查,北京市育龄群众生育意愿在1.3左右;独生子女家庭50-60%左右有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意愿。
双方或一方须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
据了解,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人群为: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照本市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为: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市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北京市先后两次对单独家庭生育意愿进行调研
自2008年开始,北京市结合群众诉求和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开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对实施单独生育政策的调研论证。
2011年5月、2013年12月,北京市先后两次聘请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社会学专家对本市单独家庭生育意愿进行调研,各区县也分别对本地育龄群众特别是单独家庭的生育意愿进行调研预测和风险评估。
市卫生计生委综合各方面情况,形成《北京市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并就人口形势、基层基础工作以及政策实施的风险评估等进行预测,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出风险防控预案。《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为本市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提供了依据和参考。
政策实施后平均每年将新增加人口5.42万左右
根据2013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的抽样调查,本市20岁至49岁(以妻子为标识)的单独家庭占本市20岁至49岁全部家庭的比例为29.87%,约为55.4万户;单独已育一孩的家庭占20岁至49岁全部家庭的比例为23.69%,约为45.1万户。
按生育二孩意愿为60%计算,“单独两孩”政策启动以后,本市累计新增加的出生人数为27.07万人,绝大多数符合新政策条件且具有生育二孩意愿的家庭会在5年内完成第二个孩子的生育。因此,政策实施后平均每年将新增加出生人口5.42万人左右,此后每年约4万人左右,到2019年左右达到峰值后稳步下降。
专家测算,本市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可能在前五年会出现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夫妇扎堆生育,导致短期内出生人口明显增长,但总体影响不大。
为确保政策的稳步实施,避免扎堆生育造成的就医、就学等公共服务压力,北京市继续坚持《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的规定。
同时,北京市也将根据“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近年出生人口变动情况以及“单独两孩”政策启动实施情况,编制年度人口计划,加强引导调控,确保出生人口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防止发生大的波动。
北京市经济社会以及卫生、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的配置一直以常住人口为参考基数,目前户籍出生人口占年度增加人口的20%左右。即使前几年出生人口大幅增加,户籍人口预计仍低于2000万。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可能会给粮食安全以及卫生、教育、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一定的压力,但在可控范围之内。
现阶段不会实施普遍可以生两个孩子政策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现阶段不会实施普遍可以生两个孩子的政策。作为特大城市,北京必须研究控制人口规模。根据相关调研论证,如果现阶段就实施普遍两孩政策,短期内将引起出生人口大幅波动,出现较严重的出生堆积,给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很大的压力。
从长期看,将形成周期性出生人口波动,总人口持续增长,人口峰值推迟到来,影响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的实现,给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同时,“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而是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部署,符合群众的意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抑制人口过快增长,我国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在全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经过40多年努力,全国包括北京从根本上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势头。但也遭遇人口快速转变带来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如人口老龄化加剧、出生性别比结构失衡、家庭简约化、人口规模依然庞大、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压力依然严峻等,计划生育工作不能放松。
“单独两孩”政策更不是对过去计划生育工作的否定,正是多年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辛勤努力和广大群众的奉献,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为政策的调整提供了人口基础。北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和特殊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人口环境。
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基本可满足孕产妇分娩需求
记者了解到,2013年,全市助产机构共127家,其中三级41家,二级73家,一级13家。全市各级助产机构产科核定床位数共计4466张。
结合孕产妇分娩住院天数,及目前北京市剖宫产率、高危孕产妇住院天数延长以及休息日、节假日等影响,假设每年每张床为可周转60人次。按北京市市级核定床位数4466张计算,可以承担分娩量约26万人次。
为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近三年内全市各级助产机构共计划增加产科床位1000余张,可增加约7万人次分娩量,如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每年增加的资源,2014至2016年,北京市每年可容纳分娩量分别约为29、31、33万人次。
从近三年平均分娩量为21万来看,生育政策调整后,预计每年分娩量增加4-5万,目前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基本可以满足我市孕产妇分娩需求。
链接:“单独两孩”政策问答
问: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子女审批手续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问:如何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答:本人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交:(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注: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
问:符合“单独两孩”条件的夫妇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生育?
答: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自2014年2月21日起,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进行再生育申请。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情况下,本着“即来即审”的原则优先进行审批,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日前,已经怀孕但没有生育的夫妻,在进行批评教育后,可以依法申请补办《生育服务证》。
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通过前,单独夫妇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如何执行政策?
答:“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政策已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行为,要依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施行的生育政策,以及《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对未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独夫妇,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问:北京市“单独两孩”政策是否城乡统一实施?
答:全市“单独两孩”政策将城乡统一,同时实施。
问: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费的如何处理?
答: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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