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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2-21 17:09:19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近年来,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低、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广受诟病。记者日前从省人社厅得知,与数以千万计劳务派遣工密切相关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获通过,并将于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被派遣者 不能超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的确具有用工方式灵活、实现用工管理专业化的特点,对企业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劳务派遣却给劳动者带来诸多不利影响,突出表现在劳动者同工不同酬,被派遣劳动者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等。此次划定用工“红线”,将控制劳务派遣被滥用。

      按照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新规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与此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派遣单位 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谁来承担责任?在新规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在现实中,有的用工单位将原劳务派遣协议改为业务外包协议或承揽合同,这种“应变”行为如何破解?新规中也有明确规定,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做了规范,对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将有效遏制“假外包、真派遣”等行为发生。

      “同工同酬” 将得到一定程度保障

      劳务派遣最被诟病的问题,就是劳动者无法同工同酬。新规正式执行后,无法同工同酬的问题将会有所改善。

      按照新规要求,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此外,按照规定内容,被派遣劳动人员也应享受社保。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关键词:安徽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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