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2-21 20:51:29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无证排污可罚5至10万

        本报讯(记者徐一斐、叶卡斯)《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昨日公布,并将从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 在广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以及有其他依法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的单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违反此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