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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2-19 22:55:20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兰州2月19日电 (崔琳)现年47岁的陶某,曾在甘肃白银市白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川信用社就职,期间,一名在该信用社办理业务的客户将其在柜台拾得的信用卡(户主为吴某)交给陶某,当陶某发现该卡卡套上写有密码时,就利用职务之便将卡内7900元全部取走。

    记者19日从白银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日前公开审理了该案。该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2013年7月22日15时许,一名在陶某所在信用社办理业务的客户将其在柜台拾得的银行卡(户主为吴某)交给陶某,当陶某发现该卡卡套上写有密码时,遂将卡内现金7900元全部取走。同年8月16日,被告人陶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向被害人吴某退赔其取走的现金7900元。

      随后,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该案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录像资料等一应俱全,被害人吴某也陈述了事情经过,被告人陶某亦无异议。

      对此,白银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同时,鉴于陶某主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白银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名成立,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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