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2-07 22:33:41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贵州省日前下发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农业户籍人员,如本人自愿,可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在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或灵活 就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据介绍,凡以个体身份参保、续保的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前按以下办法一次性补缴中断 缴费期间(不含判刑收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为:以中断缴费各年度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 险费及利息。
         
          另外,在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以前,不再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根据本人自愿申请,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