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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2-05 08:25:42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为了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界定了11类火灾高危单位,给出针对性的刚性约束举措。而且证券、保险(放心保)、担保等单位将把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纳入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这部暂行规定指出,火灾高危单位包括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总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项目聚集场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一定规模的剧院电影院或酒吧演艺吧、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疗养院福利院、车间企业、可燃气体储罐区、石油库或炼油厂等等。

     

     浙江省政府指出,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总责。每月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并形成会议记录。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对在岗员工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名员工懂得本单位、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

     据了解,浙江省要建立并运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评定机制,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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