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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1-31 22:04:28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义务兵家庭优待奖励金有望提高。据悉,为与《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相一致,《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拟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其家庭发放优待金。义务兵年度优待金标准,统一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发放。同时,拟特为获得优秀士兵以上荣誉的义务兵家庭增发优待奖励金,增发比例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一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0%;荣立二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60%;荣立三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3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比例也计划提高,《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拟规定,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我省发放的抚恤金标准比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标准要高。另外,《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还对军人子女入学、住房保障、医疗保障、考录优待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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