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人
《意见》提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具体目标:到2020年,我省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村;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每个市、县有1所以上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培育若干家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建设海峡两岸养老产业合作开发示范基地。
新建居住区应配建养老设施
《意见》对福建省养老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2014年起,各地在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当地政府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2014年起,启动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老年人就医享受优先优惠服务
《意见》明确将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各地要加快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明确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开展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逐步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并加快养老服务业队伍建设,把养老服务人才纳入我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业人才薪酬标准。
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
《意见》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提高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共财政补贴。
一是当地政府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0000元的运营补贴;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营补贴。
二是提高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2014年起,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提高至每张床位10000元(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或5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这两项补贴较2013年,标准提高了一倍,且降低了申请门槛,将进一步促进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三是推行贫困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四是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