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1-30 18:51:16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广东60岁以上老年人口约1100多万,占全省户籍人口的12.8%,广东从上世纪90年代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但广东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和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却在全国排名倒数第五。今年省两会在即,省政协社法委提交两份提案聚焦养老事业发展。省政协社法委调研发现,国家规定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水电气等优惠,但这个政策在广东却难以落实。省政协社法委在提案中建议应参照其他省市做法加大床位补助,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统一按照本地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省政协社法委主任罗东凯介绍,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财政投入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力度不足,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据民政部统计,2013年,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11亿元、安徽6.7亿元、天津6.3亿元、湖北6亿元、四川5.3亿元,甘肃2.1亿元,投入资金量超过一亿元的省份有14个,而广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只有5000万,在全国32个省自治区中排名倒数第五,如按60岁以上的老年人均投入来计算,广东则排名倒数第三。

    困难在哪?

    民办机构优惠政策基本没有执行

    省政协委员罗东凯、李凤英的提案显示,近年来,广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养老服务主体由公办逐步向“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元投资方式转变,鼓励兴办民办福利机构。

    为促进广东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近年来广东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其中,2009年颁布实施《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规定:“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然而,据罗东凯、李凤英对广州、佛山、中山、韶关、清远、茂名、阳江、汕头等市调研,全省各地基本没有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两个文件精神。民办养老机构在用电、用水等仍然是按商业收费,以广州市为例,水6.5元/吨,电1.15元/度。而按省物价局规定,居民用电价格为0.61元/度(第一阶梯),用水价格为2.79元/吨(包含污水处理费),这导致民办养老机构平时的运营成本高了一倍多。

    怎么办?

    加大政府投入

    民办养老机构应有水电气优惠

    针对政府投入不足的问题,罗东凯建议加大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目前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只有5000万元,在全国名列倒数第5,不提高此项投入,依靠此项资金向社会办养老机构发放的补贴更成无源之水,无从谈起,也很难扭转广东养老床位等服务设施严重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局面。广东作为经济大省,在60岁以上老人人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方面至少要赶上全国平均水平,每年应根据GDP的增速增加相应的养老财政投入。

    针对民办养老机构水电气优惠政策难以落实的情况,罗东凯、李凤英建议,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价格主管部门及水务、电力、燃气、电视、电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统一按照本地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