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1-29 09:18:42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新网1月11日电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十日召开新年以来的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就去年底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公众进行详细解读。《规定》明确允许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市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照非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外籍人员可参照适用。同时指出,外籍人员所在国与中国签订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办理。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非深户籍员工要想在深养老的“五年门槛”正式取消。这意味着深圳非深户籍员工在深养老的条件和户籍员工一样了,即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规定》的几处修改包括:取消了非户籍员工退休前五年连续缴费的限制;细化了深圳市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建立了户籍人员“延缴延退”制度;明确了工龄补助的对象和享受标准;明确了五年过渡期内加发待遇的具体标准;正面回应了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的参保问题。

      为了实现新旧养老保险条例的顺利过渡,《规定》设立了五年过渡期,并明确在五年过渡期内如果按新条例计算养老金低于旧条例的,仍按旧条例计发养老金,并统一使用2005年度的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按新条例计算养老金高于旧条例的,则逐年给予加发。

      据统计,截至去年底,深圳市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426万,其中非深户籍的达到了320万.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