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4-01-15 17:11:21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记者18日从青海省民政厅获悉,青海省民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套用土地发展房地产业。
        通知指出,青海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数量逐年增多,民办养老机构总体上呈扩张趋势,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发展思路不清晰、规划布局不合理、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通知对青海全省民办养老机构的规划布局、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作出明确要求。避免民办养老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盲目建设,一哄而起,过多过滥,防止造成区域发展不平衡,机构入住率低,床位空置和无序竞争等问题。
        通知强调依法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食品卫生、消防、医疗护理、人身财产以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督促民办养老机构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青海规范民办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