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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1-02 13:19:13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福养老网资讯:为了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促进持续健康发展,民政部近日发出《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提倡大中城市市级民政部门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优先开展改革试点,并要求公办养老机构明确职能定位,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托底作用。

        据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有养老机构4.4万多家,其中超过7成属于公办养老机构,在公办养老机构中,大部分是农村敬老院。近年来,我国公办养老机构快速发展,在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集中养老任务以及开展养老服务示范、培训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少公办养老机构仍存在着职能定位不明确、运行机制不健全、发展活力不足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深化改革。

         2013年9月中旬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要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工作要以老年人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评估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以增加入住养老机构的公开透明性为重点,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和公示制度,确保公办养老机构职能落实到位。

         针对增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通知指出,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加大基础设施改造,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丰富信息化服务手段,提高人员队伍素质。发挥面向社会示范培训、调控养老服务市场、化解民办养老机构因暂停或终止服务导致的老年人安置风险等作用。

        通知还明确,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当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明晰权责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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