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社局对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详细解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到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业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死亡,由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补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达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携带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金待遇。
对于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到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业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死亡,由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补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达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携带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金待遇。
对于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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