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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12-05 14:17:41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近日,西宁市出台了《西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讯放心保)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基金收缴、收支管理、参保登记、各部门职责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有规定

        《意见》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认定范围和条件。在西宁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户计算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持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籍农民。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政府补贴执行最低生活标准的15%

        《意见》明确了收入征缴、支出拨付等内容,其中个人缴费,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3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按照“谁征地,谁受益,谁承担财政补贴”的原则,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确定,由各级财政部门优先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缴费补贴资金,将此项资金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达到年龄手续办结次月享受

        《意见》明确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的《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民认定表》及《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认定花名册》,确认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已到位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流程(试行)》为参保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清所有的养老保险费之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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