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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11-20 14:20:31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医保新规出台

    海口11月19日以往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对普通门诊的费用是不报销的,但从2013年10月11日起,这一规定放宽了。诊断需住院手术治疗的参保患者,等待床位期间(7天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与疾病手术准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化验费,列入当次住院费用结算。

    省社保局下发了《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出台贴心举措,以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可以缩短住院时间和降低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除了放宽规定将为做手术而进行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还简化了部分门诊特殊病种申请治疗的程序。

    《意见》规定:对于鼻咽癌、子宫颈癌、乳腺癌、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活动期)、精神病等疾病,参保患者可以凭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辅助检查或病理切片检查结果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申请。但同时规定鼻咽癌、子宫颈癌、乳腺癌等肿瘤患者还应提供医生出具的放、化疗方案;精神病患者还需提供专科医院证明、用药记录等相关资料。

    为了保证参保人省内跨市县就医无障碍,省社保局为此特地在《意见》中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全省各社保经办机构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社保经办机构间实行互认。比如省皮肤病医院是省社保局的定点医疗机构,那么也即是全省其他各市县的定点医疗机构。考虑到有些定点医疗机构还未能“全省联网”结算,省社保局规定,在确定的已全省联网的60家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费用,当场报销。其他的未全省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垫付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散单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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