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海南省政府批准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今后征地时,农民将能更方便、公平地申报和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今年4月初,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针对我省原有制度存在的补贴资金测算难、农民负担重、参保率低等问题,既遵循国家基本政策精神,又坚持务实创新,取消了个人和集体的硬性配套缴费负担,由政府提供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取消单独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16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或从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受到群众欢迎和广泛关注。
操作规程对补贴对象申报确认、补贴资金测算划拨、参保登记、补贴计发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方法、办理时限,以及市县政府、乡镇政府、村(居)委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逐一作出明确规定,推行“标准化”公共服务,实行两次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征地报批前落实资金测算安排补贴测算筹措。按照操作规程,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征地补偿预算。补贴资金按照“项目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进行测算,出现资金缺口时原则上从原资金筹集渠道追加解决,必要时可按规定动用政府出让国有土地时提留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弥补。
征地批准后落实补贴对象计发资金申报审核登记。被征地农民根据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在村(居)委的组织下填报《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承包用地有效证明材料,在村(居)、乡镇两级各公示7天后,报市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补贴对象登记手续。
资金划拨计发。市县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调查、申报审核结果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数额等有关事项,上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市县农保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申报列支数额,并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和资金划拨城乡居保基金专户情况,将补贴资金记入补贴对象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区别补贴对象参保情况对资金、养老待遇作相应处理。
规程的出台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改革的重要举措,将有效促进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
操作规程对补贴对象申报确认、补贴资金测算划拨、参保登记、补贴计发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方法、办理时限,以及市县政府、乡镇政府、村(居)委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逐一作出明确规定,推行“标准化”公共服务,实行两次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征地报批前落实资金测算安排补贴测算筹措。按照操作规程,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征地补偿预算。补贴资金按照“项目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进行测算,出现资金缺口时原则上从原资金筹集渠道追加解决,必要时可按规定动用政府出让国有土地时提留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弥补。
征地批准后落实补贴对象计发资金申报审核登记。被征地农民根据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在村(居)委的组织下填报《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承包用地有效证明材料,在村(居)、乡镇两级各公示7天后,报市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补贴对象登记手续。
资金划拨计发。市县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调查、申报审核结果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数额等有关事项,上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市县农保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申报列支数额,并根据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和资金划拨城乡居保基金专户情况,将补贴资金记入补贴对象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区别补贴对象参保情况对资金、养老待遇作相应处理。
规程的出台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改革的重要举措,将有效促进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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