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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4-27 10:14:00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可参照“通知”规定执行。

    晨报讯 市人保局昨天公布《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3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4%。

    根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通知”同时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终身不变。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已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职工从事灵活就业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提出按月领取养老金申请。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个人医疗账户的计入标准、门急诊、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和住院(含急症观察室留院观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医保综合减负办法按照本市城镇医疗保险同类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等待期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置等待期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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