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京
  • 上 海
  • 重 庆
  • 天 津
  • 新 疆
  • 河 北
  • 甘 肃
  • 山 西
  • 辽 宁
  • 吉 林
  • 浙 江
  • 江 苏
  • 山 东
  • 安 徽
  • 福 建
  • 黑龙江
  • 江 西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四 川
  • 云 南
  • 贵 州
  • 西 藏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陕 西
  • 青 海
  • 宁 夏
  • 内蒙古
  • 港澳台
  • 2012-08-25 11:19:37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近日,为促进我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规范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我省正式出台《海南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收养人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收养人员的生活供养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供养标准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办法》规定,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分为收养人员和休养人员。收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按有关规定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休养人员是指自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按合同约定接受养老服务的离退休人员、独居老年人以及追求休闲度假、疗养康复等高品质生活的国内外老年人。

    当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因床位、特殊护理等条件的限制,无法为收养人员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申报、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当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受养老服务。

    根据要求,设置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六项条件: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上述条件后,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并到本级民政部门备案。


    关键词:海南扶持民办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最新图片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