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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3-24 17:08:15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获悉,近日,新疆自治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自治区交通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某托运部未严格履行三个“100%”责任(100%开箱查验,100%实名登记,100%过机安检)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1月19日,根据山东省警方通报,山东省日照市一名从事干果生意商贩,收到新疆喀什叶城县某托运部邮寄货物中一件包裹内有违禁物品7件。新疆自治区反恐办立即下达了通报,责成自治区交通厅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该包裹系从喀什地区叶城县某托运部发出,该托运部未执行100%先验视后封箱、100%X光机安检制度,致使装有违禁物品的包裹得以流通,其行为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规定。喀什地区运管局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依申请公开举行听证等法律程序后,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给予该托运部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这是新疆首次依据反恐怖主义法对违反收寄验视制度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据介绍,新疆自治区反恐办将依据反恐怖主义法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反恐怖主义法加强行业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关键词:罚单新疆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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