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导则(试行)》(下简称《导则》),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地做好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导则》提出,1995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未列入未来10年内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重大项目建设等计划的住宅小区,将按照财政补贴、原产权单位分担、专营单位投资、业主适当承担的方式推进改造,并在整治改造完成后,落实物业管理。《导则》试行有效期为印发之日起一年。
老旧小区改造将统一验收交付
《导则》指出,列入改造的老旧小区,是指城镇和工矿区中1995年前建成投入使用、配套设施较差、群众整治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组团、楼院),小区须位于城镇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住宅为多层以上楼房,且主体建筑基本完好(不含危旧房),未列入未来10年内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重大项目建设等计划。1996年至2000年建成投入使用、各类配套设施较差、居民群众整治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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