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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2-06 12:39:51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根据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条例修正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今后,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由义务变为权利,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个人意愿选择是否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根据修正后的条例,流动人口需居住满半年,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可自愿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新条例取消了《云南省居住证》的有效期,持证人每年对证件进行一次签注即可继续使用,并免去了持证人补领《云南省居住证》所需缴纳的工本费,同时增加了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如可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个人因私出入境证件。此外,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可以进一步增加《云南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其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内容。
         
        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的材料也较为简单。如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中的一种材料即可;稳定就读的,只需提供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证明材料。
         
        据云南省公安厅介绍,流动人口目前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相片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云南省居住证》,未来领证渠道将进一步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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