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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28 12:34:44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关注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关注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14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07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1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95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88元,六级伤残没月增加76元,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3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1480元的,由支付渠道补足差额。
    2、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54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203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52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1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3元。
    4、历史遗留的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每月增加30元,五级、六级伤残每月增加20元,七级至十级伤残每月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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