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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6 22:18:32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昨天13点27分左右,山东省聊城市境内济聊馆高速公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重型货车空载行驶中发生左前轮爆胎,冲过中间护栏,与自西向东行驶的晋D37934客车相撞,致使客车翻出高速公路。


    事故发生后,全部伤员都已经送往就近的专门收治医院,进行全力救治。目前了解到的最新情况是,客车荷载49人,实载乘客48人,现在死亡人数是9人,27人受伤,伤者被分别被送聊城市人民医院等就近的五家医院进行救治,目前受伤人员,8名人员无生命危险。

    这起事故客车是从山西长治发往济南的,乘客大部分为山西人,目前未出院的患者仍未于家人取得联系。记者整理了聊城五家收治伤员医院的急诊科电话,家属可以通过电话查询亲人是否被送院,济聊高速事故收治伤员医院的联系方式如下:聊城市人民医院:0635—8276173,聊城市脑科医院0635—8505600,聊城市光明眼科医院0635—8902060。灌县人民医院0635—5232155。灌县中心医院0635—5238120。
    上海律师丁金坤认为,狗咬人,狗主人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轻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如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则需承担刑事责任。”

    南京一名民警告诉重案组37号,由于当晚双方已同意“自行协商解决”,因此警方可以不再追究养狗者责任,而以民事纠纷处理。

    刑拘是否因狗的价值高?

    在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看来,如果事发当晚,王茹在狗咬人时出手自卫,即便将狗打伤甚至失手致死,仍可视为“紧急避险”,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而事情过后的杀伤,属于“绝时杀伤”,已非紧急情况,仍然要承担故意杀伤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而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能否认定“故意毁坏财物”?

    王永杰律师告诉重案组37号,在本案中,尽管由于王茹的原因,造成了陈妮的财物损失,但主观上,警方尚无法认定其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从主观上来看,无法确定其出手就是为了将狗打死,因此主观故意这部分的认定上存疑。”王永杰表示,目前警方尚无证据表明,王茹对这条狗的价值有清晰认识。“把狗打死,肯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不一定构成犯罪。”

    延长刑拘期限至30日意味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王永杰律师表示,通常来说,针对社会危害性严重、案值巨大以及案情复杂的案例,公安机关会提请延长刑拘事件。而就该案来说,由于案值并不算大,社会影响也远未到恶劣的地步,因此属于“案情复杂”的类型。将刑事拘留事件延长至30日后,连云港警方将有更多时间对案子进行调查。

    王永杰建议,在这段时间内,王茹的辩护律师可向检方提出立案监督,在王茹羁押期间,也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关键词:山东客车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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