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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12 13:29:47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16浙江退休养老金方案还未发布,可以参考关于2015年浙江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5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30元的额度,根据2013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宁波市133元,温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兴市129元,绍兴市129元,金华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丽水市12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33元标准执行。
        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
        (二)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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